“四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75961号“四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25号

       

      申请人:四维生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5961号“四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1477号“四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包装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包装容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四维”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四维”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