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33430号“名成集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55号
申请人:福州名成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3430号“名成集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6437号商标、第11598660号商标、第11604044号“名成食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