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461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79号
申请人:航通精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6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识差异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从事医疗服务行业,申请商标系由十字构成的图形商标,申请人将该图形使用在医疗辅助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将该标识联想为“红十字”标识,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