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135105号“每日酱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9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5105号“每日酱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075110号“每日”商标、第27371336号“每日互动”商标、第10428543号“每日农经”商标、第18119268号“每日科技”商标、第30526283号“每日互动TECH MR”商标、第32562160号“每日快讯”商标近、第11286480号“每日应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酱油APP”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