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132551号“每日酱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9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2551号“每日酱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0576333号“每日优学”商标、第14678797号“每日文摘”商标、第13759053号“每日头条”商标、第30141245号“每日头条”商标、第21547081号“每日校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酱油APP”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