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酱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151596号“每日酱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9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1596号“每日酱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051828号“每日Maeil”商标、第19118925号“每日”商标、第28075110号“每日”商标、第10227276号“每日3+2”商标、第30526284号“每日互动MR TECH”商标、第6029703号“每日人才MEIRIRENCAI”商标、第32562160号“每日快讯”商标、第18118963号“每日科技”商标、第30567157号“每日优学”商标、第27354960号“每日互动”商标、第9142958号“每日农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七、九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酱油APP”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经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五、七、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