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高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84362号“光明高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11号

       

      申请人:湖南知味大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4362号“光明高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198号“光明Bright及图”商标、第1175781号“光明及图”商标、第100272号“光明牌及图”商标、第6221856号“光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较大,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有使用意图,引证商标无使用意图,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罐头、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肉、豆制品、罐头、食用面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光明高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文字“光明”,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