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塔巷The Lanter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88710号“兰塔巷The Lanter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87号

       

      申请人:上海擂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宏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8710号“兰塔巷The Lanter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7675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134865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