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金蟾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63383号“吉祥金蟾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21号

       

      申请人:宁阳县平安加油站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3383号“吉祥金蟾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006827号“金蟾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权利障碍。经查询,第3034633号“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未进行宣传使用,不具有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资料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1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