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79844号“菊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22号
申请人:温州星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9844号“菊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菊红”,并非“红菊”,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材料并未含有“红菊”。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两汉字构成,我国亦存在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亦可认读为“红菊”。“红菊”是芍药属牡丹栽培品种,具有观赏及药用价值,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