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80715号“氧发堂 植物染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07号
申请人:成都市氧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80715号“氧发堂 植物染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76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对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独创性的“氧发堂”商标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并唯一指向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加盟合同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氧发堂”与引证商标“氧发堂”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