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374543号“大眼超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74号
申请人:上海小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4543号“大眼超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3690号“智 大智超人”商标、第27099700号智 大智超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