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新歌榜 粉丝力量 制造流行fresh asia Fans Power Pop Ma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033579号“亚洲新歌榜 粉丝力量 制造流行fresh

    asia Fans Power Pop Ma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29号

       

      申请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3579号“亚洲新歌榜 粉丝力量 制造流行fresh asia Fans Power Pop M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0342号“博鳌亚洲论坛及图”商标、第10376885号“亚洲财富论坛”商标、第17036785号“ASIAFRESH”商标、第5861848号“亚洲金融论坛ASIAN FINANCIAL FORUM及图”商标、第17036780号“亚鲜会ASIAFRESH及图”商标、第6845741号“亚洲金融论坛AFF ASIAN FINANCIAL FORUM及图”商标、第7189272号“亚洲论坛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第3973355号“亚洲国际博览馆ASIA WORLD EXPO及图”商标、第17048053号“亚洲国际”商标、第4865563号“ASIA及图”商标、第21003580号“ASIA LEAGU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新闻报道、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亚洲新歌榜粉丝力量制造流行”和英文“fresh asia Fans Power Pop Maker”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亚洲新歌榜”是由阿里音乐、新浪微博、新浪娱乐与优酷土豆联合打造的流行音乐榜单,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培训等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