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85661号“GRO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08号
申请人: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5661号“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0369号“HR GROUP”商标、国际注册第1037406号“LQ GROUP”商标、国际注册第929229号“GROUP ALI”商标、第5288217号“DT GROUP 家乐事”商标、第12616054号“图形”商标、第12475181号“拓鑫及图”商标、第24997802号“法雅 J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