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尚业JIA SHANG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22209号“佳尚业JIA SHANG 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35号

       

      申请人:深圳市佳尚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2209号“佳尚业JIA SHANG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0560号“佳尚置业及图”商标、第16656223号图形商标、第1710756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佳尚业”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佳尚置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珠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