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768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99号 - 申请人:孟祥春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776890号“够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99号

       

      申请人:孟祥春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6890号“够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够牛”商标,且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已取得显著性,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资料、销售合同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够牛”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汉字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系表示商品褒奖涵义的短语,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