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239729号“冰原狼Direwolf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160号
申请人:家庭票房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聊城一统江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4日对第25239729号“冰原狼Direwolf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狼头图形源自申请人电视剧《权力的游戏》中虚拟生物“冰原狼”的图形,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系电视剧、海报、照片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完全相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同时,争议商标文字部分“冰原狼Direwolf”损害了申请人基于电视剧角色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争议商标各组成部分均源自申请人热播电视剧《权力的游戏》,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具有恶意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与申请人相关的介绍、报道、获奖情况;
2. 与申请人的电视剧《权力的游戏》相关的报道、版权证书、获奖情况、宣传海报等证据;
3. 申请人与央视、腾讯、土豆、优酷、爱奇艺、乐视等媒体上的播放信息;
4. 与申请人电视剧中“冰原狼”生物相关的报道;
5. 申请人著作权证明及相关周边商品的销售网页;
6. 与申请人相关的判决、裁定;
7.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07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的虚拟名称商品化权和著作权,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版权证书可知,2011年申请人已为电视剧《权力的游戏》的著作权人,证据5可知2010年申请人已为冰原狼狼头图形的著作权人,证据2、3可知申请人于2011年和2015年在中国市场公开播出、宣传电视剧《权力的游戏》,且冰原狼狼头图形属电视剧中史塔克家族的族徽且贯穿全剧,上述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申请人享有“冰原狼狼头”图形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从整体构图到具体要素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中国市场公开发表,据此,被申请人有接触其图形作品的可能性,且被申请人也未提交相反证据。综上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将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注册为争议商标的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所主张的就其虚拟名称享有的权利,虽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虚拟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能够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时,相关公众有可能将认知与情感投射于虚拟名称之上,从而对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使权利人有可能据此获得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该虚拟名称可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冰原狼”为申请人制作的在先知名的电视剧《权力的游戏》中虚拟的生物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且于2011年和2015年在中国市场公开播出,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文字部分“冰原狼Direwolf”与申请人上述作品中角色名称所用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为市场主体开拓商品化权益的通常选择之一,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正当利用了申请人电视剧中重要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申请人基于该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可能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冰原狼Direwolf”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在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