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0115547号“XPOW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金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变更前名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15547号“XPOW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056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未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中国石化集团、被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人对外宣传及实际持续使用的重点品牌,不仅有使用复审商标的强烈愿望,并且已付诸实施。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特殊标记的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授权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华北石油分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授权委托书》;
2、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宣传版画面、单折页、营销创意画面的《设计合同》、发票及实物(形象设计标准手册为原件);与江苏人民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发票、广告内容(U盘形式提交);与天津市全波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绶带、油桶模型的《宣传品制作合同》、发票、实物图片;
3、科技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报告;
4、江苏石油分公司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关于销售中国石化98号品牌汽油的报告;
5、加油站图片、加油发票;
6、南国早报发表的题为“首款国产品牌汽油‘爱跑98(X-POWER)’登陆广西中石化自主研发‘爱跑98’品牌汽油”的报道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均为被申请人单方盖章授权,属于自制证据,且授权书中的标识与复审商标不一致。证据2中的设计合同和发票未显示商标,宣传折页属于自制证据;电视台广告合同显示的商标是爱跑,并非复审商标,发票未显示商标、宣传视频属于自制证据。证据3、4或不能证明已进入销售市场,或内部资料,且仅指向汽油产品,或显示的标识并非复审商标。证据5中的图片属于自制证据,发票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6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一致,且仅指向汽油产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粗汽油;柴油;粗柴油;汽油(挥发油);煤油;汽车燃料;燃料油;汽车燃料非化学添加剂;石油气;矿物燃料;电;液体燃料;固体燃料;气体燃料;汽车燃料.;以氢为主要成分的汽车燃料;生物燃料”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17年3月27日转让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2019年12月13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6日在第4类燃料、生物燃料、电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第10426701号“爱跑”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分别授权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华北石油分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授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及第10426701号“爱跑”商标,许可期限均至2020年12月31日。证据2显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委托杭州瑞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了印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中国石化品牌汽油爱跑X-POWER形象设计标准手册及宣传折页,有对应的发票佐证已实际履行;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人民广播电视台发布了“98号爱跑汽油或其他品类油品”广告,有对应的发票佐证已实际履行;2017年1月19日,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全波广告有限公司制作了印有“爱跑”标识的绶带及“爱跑XPOWER”标识的油桶模型,有对应的发票佐证已实际履行。证据6显示,南国早报于2017年5月25日对爱跑98品牌汽油广西新闻发布会进行了宣传报道。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汽油”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矿物燃料;电;固体燃料”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汽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矿物燃料;电;固体燃料”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汽油”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矿物燃料;电;固体燃料”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三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在申请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部分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矿物燃料;电;固体燃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