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M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1426H号“AQUAM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79号

       

      申请人:TROY TECHNOLOGY CORPORATION,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1426H号“AQUA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62993号“aquamate”商标、第6561143号“AQUA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5类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废水处理用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软化剂、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灭微生物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AQUAMATE”,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