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14042号“八匹马租车BAPIMAVEHICLEREN
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76号
申请人:八匹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4042号“八匹马租车BAPIMAVEHICLER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35520号“八匹马租车8PIMA及图”商标、第17672641号“八匹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由我局核准,变更其申请人为八匹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均属于本案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