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2852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84号 - 申请人:深圳市星鸿发眼镜框线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285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84号

       

      申请人:深圳市星鸿发眼镜框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8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2642346号“木艺堂”商标、第19016228号“万年根 木艺 万年根木艺 WOODEN MILLION YEARS ROOT”商标、第26631227号“森红缘 木艺”商标、第27262313号“木艺堂”商标、第30587879号“艺木优品 EXCELLENT ART WOOD”商标、第34934880号“艺木尚品”商标、第35504781号“木艺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为无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