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610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75号 - 申请人: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610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75号

       

      申请人: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10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2581号“中久ZHONG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宣传手册;2、VI视觉识别手册、委托合同以及付款凭证;3、媒体报道、微信推广图片;4、举办活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担保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