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98172号“南韩制糖 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20号
申请人:广州市鼎普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8172号“南韩制糖 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6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南韩”常指“韩国”,与“韩国”国名近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