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67488号“JINMING AEROSP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394号
申请人:深圳市晋铭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7488号“JINMING AERO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4440号“JINDING及图”商标、第17043131号“JINING”商标、第5736553号“JINYING及图”商标、第6002595号“JIN YING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牵引机;手推车;车辆轮胎;汽艇;铁水包用车;空中运载工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JINMING”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JINDING”、引证商标二“JINING”、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JINYING”、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JIN YING”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