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78478号“优钻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19号
申请人:梧州市钻发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8478号“优钻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材料的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优钻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