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技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63596号“生命技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68号

       

      申请人:生命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3596号“生命技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1713号“生命sheng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含义、指定商品等方面均差异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毫无关联,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三、多件包含“技术”文字的商标已在第1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首页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2681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生命技术”,使用在指定的医用诊断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认为指定商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对于人类生命的救助具有重大作用,从而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禁止之情形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