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18533号“ALL FOR 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909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8533号“ALL FOR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7668号“ONE OCEAN NETWORK EXPRESS”商标、第24906037号“FORALL YOUTH CLUB及图”商标、第24906036号“FORALL CLUB及图”商标、第7075204号“MENTAL HEALTH CARE ONE”商标、第11603804号“一个ONE”商标、第27649109号“ALL FOR ONE及图”商标、第8462165号“ONE YOUNG WORLD”商标、第28264525号“ALL IN ONE”商标、第7869648号“爱玩1-ONE”商标、第13243470号“酷ONE及图”商标、第16310779号“THE ONE”商标、第17824946号“ONE”商标、第17824947号“ONE CHAMPIONSHIP”商标、第18134029号“唯有艺LA ONE”商标、第32710335号“互联ONE”商标、第32718662号“ONE者俱乐部”商标、第33771064号“你拍壹ONE1”商标、第34097792号“Z ONE”商标、第34635704号“瑜+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十五、十六、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四、十七、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四、十七、十九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