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VRANJ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29815号“DR.VRANJ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119号

       

      申请人:弗拉捏茨博士佛罗伦萨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9815号“DR.VRANJ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16560084号“Dr.vranj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8月12日被我局以商评字2019第17888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的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