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59122号“PRODU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8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希杰娱乐购物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9122号“PRODU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69748号“创造 PRODUCE10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27687号“PRODUCE 10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80101号“PRODUCE4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见《商标转让/移转公告》1681期)。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97379号“创造 PRODUCE10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