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德科技 SUN BATT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89439号“邦德科技 SUN BATT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39号

       

      申请人:天津一邦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9439号“邦德科技 SUN BATT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3216号“邦德 PONDEX·C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88066号“邦德家长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16832号“邦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845074号“邦德 PONDEX·C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855337号“邦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76905号“德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573942号“德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348050号“国顺 影音娱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541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854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五、八尚未注册成功,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七处于撤销审查中,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及产品销售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邦德科技”与引证商标一、四显著认读部分“邦德”,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邦德家长通”,引证商标五文字“邦德”,引证商标六文字“德邦”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关联性,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文字处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