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72568号“米酥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38号
申请人:河南省天亿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2568号“米酥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完全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在先已有中众多包含“米”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及产品发货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米酥人”构成,在指定使用的大米花、饼干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