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181487号“M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79号
申请人:梅斯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81487号“M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5172号“M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卫用品,即催泪瓦斯、胡椒和染料喷雾武器”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