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117号“FXXKINGRABBI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99号
申请人:CENO COMPANY LTD.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117号“FXXKINGRABBI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25210号“FXXKINGRABBITS”商标、第25922744号“FXXKINGRABBITS”商标、第20109437号“FXXKINGRABBITS”商标、第29215535号“FXXKINGRABBITS及图”商标、第26793772号“#FR2FXXKINGRABBIT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四、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申请商标在其他地区的注册情况、类似情形商标的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包含英文“FXXK”,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包含英文“FXXK”,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包含英文“FXXK”,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鞋、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包含英文“FXXK”,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包含英文“FXXK”,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18、25、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