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798074号“艾仙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40号
申请人:南阳市宛北艾绒厂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8074号“艾仙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20731A号“仙艾堂”商标(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并无异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07727号“仙艾”商标、第17809875号“仙艾”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洗浴制剂;药茶;人用药;艾卷;贴剂;净化剂;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没有异议,且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洗浴制剂;药茶;人用药;艾卷;贴剂;净化剂;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予以复审,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袋;药枕”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药茶;人用药;艾卷;贴剂;净化剂;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袋;药枕”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