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33498号“长兴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28号
申请人:茉莉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望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3498号“长兴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原意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4913号“长兴岛”商标、第11549296号“长兴岛”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相冲突的部分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4197号“长兴岛”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原意放弃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冲突的部分商品,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