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耀文冠 河北润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76109号“华耀文冠 河北润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10号

       

      申请人:河北润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汲智翼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6109号“华耀文冠 河北润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9484785号“华清文冠”商标、第5590557号“润升”商标、第35083708号“升润”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5月27日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