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33285号“A+ AugustineApproved
Supreme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35号
申请人:北京泽宜通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285号“A+ AugustineApproved Supreme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05431号“A+ AugustineApproved Human feed for do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45909号“AUGUSTINE APPROV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96067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48464号“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25822号“A+ AugustineApproved Human feed for do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60202号“A+ A PLUS N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但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的英文部分“AugustineApproved ”与引证商标二英文“AUGUSTINE APPROVED”字母构成相同,“A+”与引证商标三、四“A+”,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部分“A+”构成要素相同,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兽医用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兽医专用油、兽医用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且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故本案不再对该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