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556670号“大内堂 INTERDIT
CREA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03号
申请人:上海启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6670号“大内堂 INTERDIT CREA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7306号“内大”商标、第7487307号“内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在先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大内堂”、英文“INTERDIT CREATIONS”构成,其中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休养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按摩、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