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370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74号 - 申请人:贝仕海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37033号“SMC SCHULTE MARINE

    CONCEPT 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74号

       

      申请人:贝仕海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7033号“SMC SCHULTE MARINE CONCEPT 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2958号“JSMC江特”商标、第19451788号“SMC”商标、第25580853号“SM 鑫名佳利”商标、第31440658号“SMC及图”商标、第4005814号“SMMC及图”商标、第7372207号“SMCC世名出彩”商标、第1995087号“SMG”商标、第6517878号“SMG”商标、第6517883号“SMG”商标、第27881469号“SMG sun makeup garden”商标、第13634889号“Schulte Marine Concept”商标、第13634913号“S Schulte Marine Conce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所有人贝仕船舶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申请人贝仕海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且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所有人贝仕船舶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并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函》、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贝仕船舶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并存,且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市场分析、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SMC SCHULTE MARINE CONCEPT 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的显著识读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