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59720号“善道天下
SHANDAOTIANX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18号
申请人:广东善道天下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9720号“善道天下 SHANDAOTIAN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3693856号“善天下”商标、第7769869号“善道”商标、第33963165号“道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商标均为无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故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善道天下”、对应的汉语拼音“SHANDAOTIANXIA”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