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0595037号“梦兰柔MENGLANR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55号
申请人: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新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星远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0595037号“梦兰柔MENGLANR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梦兰”是申请人独创的、中国最早使用的、显著性非常强的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7808、956968、1504590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41770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12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30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31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32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33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34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梦兰”为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允许争议商标注册,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属于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系列商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生产或经营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反映申请人整体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材料;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在先在第24类床单、被子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十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十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故对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