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10368号“优智天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87号
申请人:河南健之鼎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0368号“优智天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92100号“优智萌宝”商标、第34701402号“优智萌宝”商标、第34706912号“优智萌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优智天宝”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