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快钱桥商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113119号“好快钱桥商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57号

       

      申请人:福建钱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桂娟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9日对第33113119号“好快钱桥商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钱桥商城”是申请人自主开发的一款同城电商购物软件。争议商标与第24508478号“钱桥”商标、第24509203号“钱桥金服”商标、第24509229号“钱桥”商标、第24509316号“钱桥”商标、第24509354号“钱桥金服”商标、第24509776号“钱桥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在先商标权、在先软件名称权。被申请人是申请人“钱桥商城”应用软件的实名注册用户,对“钱桥商城”早就知晓,却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以达到不正当目的。被申请人名下企业宝宝世家(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代理)”。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钱桥商城”查询结果、“钱桥商城”IOS、安卓软件著作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平台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及其企业商标检索信息、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截图、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检索结果、引证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各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至本案审理时止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虽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相距甚远,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等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钱桥”商号在计算机编程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申请人之计算机编程经营项目在行业特点、通常效用等方面关联密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平台注册信息等显示,被申请人是申请人“钱桥商城”应用软件的实名注册用户,对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钱桥”商号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软件名称权。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钱桥商城”软件著作权证书、宣传使用证据等可以证明,申请人“钱桥商城”软件已在先登记并宣传使用。被申请人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基于其计算机软件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由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等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领域在先使用“钱桥商城”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另,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