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9945号“冰雪贵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6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秀权
委托代理人:辽阳宏方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炫动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89945号“冰雪贵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31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6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妻子身份证、结婚证、灯塔市冰雪贵族皮草精品店营业执照和企业信用信息、店铺租赁协议、缴纳店铺租金的税务局发票、定牌加工合同、申请人购买貂皮缴纳关税的税务局发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店面图片、户外广告图片、标有商标标识的服装吊牌等实物以及相关图片、供货协议、销售统计表、汇款明细表、电子汇款票据、灯塔市冰雪贵族皮草精品店销售服装刷卡机电子票据及销售明细单、购物凭证、申请人缴纳的销售营业税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及其妻子身份证、结婚证、灯塔市冰雪贵族皮草精品店营业执照、店面图片、定牌加工合同、店铺租赁协议、户外广告图片、标有商标标识的服装吊牌等实物以及相关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申请人及其妻子身份证、结婚证、灯塔市冰雪贵族皮草精品店营业执照和企业信用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店铺租赁协议、缴纳店铺租金的税务局发票、申请人购买貂皮缴纳关税的税务局发票、申请人缴纳的销售营业税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定牌加工合同无相应实际履行证据作证,店面图片、户外广告图片、标有商标标识的服装吊牌等实物以及相关图片、刷卡机电子票据及销售明细单、购物凭证均属自制证据,证明力弱,供货协议系由申请人与其经销商签订,销售统计表、汇款明细表、电子汇款票据仅为申请人与其经销商之间的往来凭证,在无其他相应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标识有复审商标的相关产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