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叶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3190725号“雅叶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19号

       

      申请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凤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雅安茗优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0日对第23190725号“雅叶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63298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在“茶”商品上已具有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摹仿,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竹叶青”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
      3.申请人对宣传“竹叶青”品牌的广告方面的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在第30类上也有包含“叶青”字注册成功的案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雅叶青”门店及商标使用图样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面条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35期(2019年2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驰字[2006]第19号文件中确认,引证商标在第30类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茶饮料等其余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述。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甜食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茶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在面包、甜食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