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48143号“和甲设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88号
申请人:上海和甲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8143号“和甲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6473号“和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状态及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已被我局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