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SHI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6313208号“TISHIN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23号

       

      申请人:白园园
      被申请人:吴工平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5日对第6313208号“TISH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且注册证的位数也不符合国家规定,由此可证明,被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了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内容截图。(打印件及光盘)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自注册后一直合法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正遭遇他人对商标品牌及天猫店铺的恶意收购,一旦争议商标被撤销,会助长这种恶意撤销的行为。申请人调取的资料来源不明。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店铺截图、营业执照。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户执照”是伪造的。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委托易县飞天燕隼商贸有限公司办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委托书、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原件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提的无效宣告不受五年之限,故本案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经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可知,未查询到“南京新主张工艺品商行”任何登记信息,且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故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