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翌肤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0159767号“翌肤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59号

       

      申请人:许爱珍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名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翌芙莱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对第20159767号“翌肤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案的在先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二、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12836791号“翌芙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成立的泉州市翌芙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对手且所处地域相邻,其在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存在的情况下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的宣传材料、用户评价图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均相似,整体亦无含义与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其次,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泉州市翌芙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商业资料,且在案证据大多体现的是对“翌芙莱”商标的宣传推广,虽有少量材料显示“翌芙莱”商号在先通过微博进行宣传,但仍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已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在此情形下,尚难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再次,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有除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它关系,故难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再者,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最后,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