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787998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79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60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冰鞋系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都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及部分对应发票;
2.申请人卡通形象设计合作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3.收款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数量极少,模糊不清,且未体现复审商标,真实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8类皮床单等商品上。2018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冰鞋系带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8类冰鞋系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2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证据3的收款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8类冰鞋系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