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筷江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44827号“渝筷江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65号

       

      申请人:重庆愉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4827号“渝筷江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9956号“渝味江湖及图”商标、第11708651号“渝味江湖”商标、第33366251号“渝煮江湖”商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荣誉证书。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餐厅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12日